歷經十年反復修改和征求意見、審定和報批,GB 18382-202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國家標準發布公告(2021年第6號)正式發布,將于2022年5月1日起實施。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過渡期較長,該標準t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才正式實施。標準適用于所有肥料產品的標識,適用范圍較大,修改內容較多,標識內容嚴格,企業應盡早做好修改肥料包裝標識的各項準備工作,避免標準實施之日還有大量包裝袋及其他包裝物不適用,造成極大浪費。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代替標準號 | 實施日期 |
2 |
GB 5084-2021 |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
GB 5084-2005 GB 22573-2008 GB 22574-2008 |
2021-07-01 |
5 |
GB 18382-2021 |
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
GB 18382-2001 |
2022-05-01 |
注意肥料包裝標識除執行GB 18382-202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外,還要執行相應產品執行標準規定。
01
基本原則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應遵循真實原則,準確、科學,并通俗易懂。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應以錯誤的、欺騙性的、夸大的、不實的或引起誤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若聲明除提供養分外的其它作用,應有充分可信的證據。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用戶將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質與另一肥料相混淆,不應含有導致用戶將 A 公司產品與 B 公司產品混淆的標識內容。
肥料名稱
通用名稱(標準名稱)應按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規定標注肥料的通用名稱。暫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
商品名稱 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通用名稱下以小于通用名稱的字體予以標注。
名稱中的禁用語:肥料名稱(包括商品名稱)中不應帶有不實、夸大性質的詞語及諧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 全元、多元、高產、雙效、多效、增長、促長、高肥力、霸、王、神、靈、寶、圣、活性、活力、強力、 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營養、保綠、保花、保果等。與肥料名稱標注在同一行的內容(包 括文字和圖案)也應符合本條要求。
關于養分含量標識
通用規定 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固體產品用質量分數(%)計、液體產品用質量分數(%)或質量 濃度(g/L)計。養分含量應以單一包裝聲明凈含量的總物料為基礎計算并標明,不應將包裝容器內的物料拆分標注養分含量(如黑粒中有機質20%,灰粒中總養分25%)。不應以“總有效成分”、“總含量”、“總指標值”等與總養分相混淆。
應標明單一養分的含量(以質量分數計)。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的質量分數計,下同),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低于 2.0%的不得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另行規定的除外)。
復合肥料應標明總養分的含量(以質量分數計),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質量分數,如氮磷鉀復合肥料 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合肥料 15-0-10。
中量元素肥料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標明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0%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標明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標明的微量元素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低于 0.02%的不得標明。標識中表明或暗示 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視為此微量元素的質量分數不低于 0.02%。
微量元素肥料 應分別標明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微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
有機肥料應標明有機質含量、總養分含量。
限量物質及指標
產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并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不應標注忌用作物的圖案。警示語(如 “氯含量較高,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氯含量 較高、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等)應按規定字號以顯著方式標明。
安全說明或警示說明
運輸、貯存、使用不當,容易造成財產損壞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產品,應以顯著方式標注安全說明或警示說明。
主要項目標識尺寸
根據打印標識區的面積,應采用三種標識尺寸,以使標識標注內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這三種尺寸應為 X/Y/Z 比例,它僅能在如標準中表1所示范圍內變化,最小字體的高度(指按正常比例印刷的字體)至少應為1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