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職業病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及其他健康影響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又稱職業性有害因素,是指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是指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與評價,對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監察,預防與治療職業病。檢測目的: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和定期的檢測,目的在于及時了解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規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程度以及對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效果進行鑒定評價。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完善相應的防護設施提供科學的依據。檢測現狀:近年來,我國工業得到迅速發展,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大量引進,職業病隱患不斷增大,危害日趨嚴重化,在常見職業病發生不斷增多的同時,又出現了不少新的嚴重的職業衛生事故,不僅給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災難,也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檢測范圍:包括用人單位產生和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公用工程,主要針對其產生和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定期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目的在于及時了解職業病有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的規律,對勞動者職業健康的影響程度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鑒定評價。此外,能有效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健康,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定期檢測:適用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現狀,為職業病危害評價和治理提供依據。評價檢測:適用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等,為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提供依據。事故性檢測:適用于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進行的緊急采樣監測,掌握意外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制定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生提供科學依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目的是明確建設項目在職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并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初步設計提供科學依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目的是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等,并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以及建設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目的是明確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衛生管理措施的效果等,并為政府監管部門職業衛生行政許可以及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短期來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增加了企業支出,但是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可以從源頭上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從而降低職業病風險和成本,直接或間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與職業危害后期治理的投入遠遠高于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的資金投入。據調查分析,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職業病危害后期治理投入與前期預防職業病的資金投入之間的比例為7:4:1。六、定期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如何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不僅僅是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體,企業作為社會的細胞體,是社會整體財富積累、社會文明進步、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者。企業作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職業衛生健康安全工作,企業必須加以重視,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后一個月之內,向所在地縣衛生健康局監督所報告一份加蓋公章的原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向勞動者公布定期檢測結果和相應的防護措施。定期檢測結果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根據技術機構提出的整改建議,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錄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文章來源:贛州衛生健康